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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企销售外购食品缴增值税 ?

  餐饮企业销售外购的包装食品(非饮料、烟酒),如月饼,那么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?
 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规定: 
  “第一条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、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,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,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。” 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)规定: 
  “第八条 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,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,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,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;未分别核算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。” 
  根据上述规定  ,餐饮企业销售外购的包装食品(非饮料 、烟酒) ,如月饼,属于餐饮企业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的行为,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,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,不缴纳营业税;未分别核算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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